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征求《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领域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 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参照外 省做法,结合调研及专家论证情况,我厅起草了《江西省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 请于11月22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pdf版本和word版本反馈 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管处周雪萍祝天雅 联系电话:
0791-87287876
87287867
联系邮箱:jxcg17030126.com
附件:1.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5日
附件1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 一 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 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 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在江西省行政区域 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和监督 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监管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 照采购项目预算级次,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 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名录登记
第六条 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 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 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为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四)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档案存储场所和代理政府采 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开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 的开标、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七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财政厅依托中国政 府采购网江西省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 名录库)。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的代理机构应 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西省分网登记以下信息,并承诺对登 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 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 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 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九条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省财政厅及时告知其 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省财政厅为其 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系统操作权限。
第十条 在我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外省代理机构,应 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机构信息,向省财政厅申请开通相关 政府采购系统操作权限。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入库后,市、县 (区)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 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委托项目的采购人移交 档案,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办理名录注销手续。工商登记注册地 在外省的代理机构应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 注销手续。
对未按前款办理注销手续但已注销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可注销其名录登记信息、收回系统操作权限。
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两年未在江西省内开展业务的代理机 构省财政厅将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从名录中移除。
对于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将其从名录中移除,处罚期限届 满后,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的,按照名录登记有关要求办理。
第三章从业管理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 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 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政府采购质 疑受理处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培训,鼓励代理机构定期 组织内部培训或参加第三方提供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 府采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风险防控等内容。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从名录库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 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 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 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 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和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履职要求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不得违规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机构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应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 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 保证金。
代理机构对依法不予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应按照采购人 所属预算层级,上交至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以 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 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 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收取 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 括具体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收费金额等。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发现采购人的采购 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 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及时改正。采购人 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询问或质疑后,应当在法 定期限内按照委托授权及询问、质疑内容予以答复,答复不得 流于形式。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及开标、评审 活动全过程录音录像,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 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 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 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 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 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将采购代理业务转包、分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代理机构名义从事政府采购代 理业务。
第四章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西 省政府采购网组织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 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 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在 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对代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评审专家、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 信用评价系统中对代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履 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 合的检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 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 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对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 管,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采购代理机构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 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职从业人员数量、教育培训 情况、遵守执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布、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 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五)代理费等相关费用收取情况,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 况;
(六)协助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验收情况;
(七)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八)档案管理情况;
(九)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向被检查的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 知书,被检查代理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准备检 查所需资料。
检查工作组应当按照检查工作底稿对代理机构进行书面审 查和现场检查。检查工作底稿应由被检查代理机构确认。代理 机构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意见。代理机构对检查工作底稿有 异议的,可以写明意见,并提供证据交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财政 部门审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中代 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 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被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 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 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 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采购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 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履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XX 年 XX 月 XX日施行。
附件2
关于《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8年,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8〕2号),我省对上述办法进行了转发,未专门出 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为深化政府采购领域制度改革,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参照外省做法,结合调研及专家论证情况,起草了《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名 录登记、第三章从业管理、第四章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和第五 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了办法制定依据和目的、代理机构 定义、适用范围、监管权限,明确了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 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名录登记,明确了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登记及注销 要求、财政部门权限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要求。
第三章从业管理,明确了内部控制制度、代理机构选择、 档案管理、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保证金退还等内 容,强调了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要求。
第四章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明确了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江西省政府采购协会职责和办法施行 日期。
三、《办法》特点
(一)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代理机构登记要求和从业条件。 一是强调了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属于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二是进一步强调了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入库后,市、县(区)财政部门不得要求 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三是进一步加强代理机构登记管理,明确对于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将其从名录中移除。同时,对于连续两年未在江西省内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将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从名录中移除。
(二)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代理机构的内控和培训要求。 一是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工作人员执 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 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受理处理 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二是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 培训,鼓励代理机构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或参加第三方提供的业 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廉洁自 律、风险防控等内容。三是代理机构要规范执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应当在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将采购代理业务转包、分包,不得以其他代理机构名义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同时,对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及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体及评价时点,规定了财政部门开展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具体程序、内容。同时明确了代理机构 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警示代理机构依法履行 委托代理业务、牢记底线、不碰高压线;另一方面为监督管理 部门查处案件提供了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