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入选评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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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不得入选评标专家的五种情形: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是被取消担任评标专家资格的;

三是被开除公职,受过刑事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全文——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现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6日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专业评标专家的申请、聘用、管理和联合惩戒等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征集、继续教育培训、廉洁教育、日常管理及监督等工作。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行为的记录、管理,并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申请评标专家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申报专业相关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取消担任评标专家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受过刑事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进行解答或澄清;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六)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映,协助、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参加业务培训、廉洁教育,接受评价和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申请和聘用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标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所在工作单位或退休前所在单位推荐材料;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评标专家选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征集通知,明确征集条件、时间、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


(二)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评标专业,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签署《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诚信守法承诺书》,形成电子扫描件上传至专家管理系统;


(三)单位意见。申请人的材料需经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当认真核对申请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


(四)资格审核。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将申请人信息通过专家管理系统推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复核;


(五)培训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操作、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六)专家入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名单报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并进行公示后,聘用入库;


(七)办理CA数字证书。新入库评标专家按照要求办理CA数字证书。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天内通过专家管理系统进行更新完善,并告知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聘期届满前3个月,评标专家可按照要求申请续聘,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申请条件进行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核后确定拟续聘人员,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存在以下情况的,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


(一)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


(四)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根据《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要求,采取“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对评标专家履职、廉洁教育等方面的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评标,迟到早退的;


(二)携带通讯介质进入评标区域的;


(三)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敷衍塞责随意评标的;


(四)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的;


(五)对被否决或判定无效投标文件,未作出详细、具体说明的;


(六)透露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七)参加业务培训、廉洁教育时,冒名顶替的;


(八)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的。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专家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四)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五)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六)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七)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八)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九)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十)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十一)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合法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申请人申请时作出的承诺处理,通报至推荐单位,并报送联席会议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评标专家的监管,对评标专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评标专家的推荐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联席会议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收到评标专家违法违规线索,按照《关于建立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动机制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等要求,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标专家在评标履职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和线索,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纪委监委等有关单位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于追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不依法履行职责,违规干预评标专家评标工作,故意泄露评标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专家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