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评审专家索要高额评审费?
发布时间: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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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未开始就索要高额评审劳务费;评审结束时不听现场人员劝告,不满足要求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因评审劳务报酬产生异议,撕毁评审资料……这是某地处理评审专家通报中披露的问题。

     如果评审工作量大,评审专家对于劳务报酬有异议,可以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商议吗?能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报销打车费用吗?关于参加评审时的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如何把握好尺度?

评审费不能突破标准

不存在讨价还价空间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余春英认为,实践中各省均制定了统一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专家评审费的发放不能突破标准、不存在讨价还价的空间。

    根据198号文,本市市内交通,并不在报销范畴之内,实践中因为市内打车产生的费用是否报销产生的争议并不少。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依法抽取的几名评审专家一直抱怨评审费用过低。评审结束后,其中一名评审专家代表其他3名专家现场向代理机构表示给的评审费和市内交通费太少,要求加钱被拒后,4名专家竟在评标室大吵大闹并扣下评审报告。

实践中,有不少评审专家收取的评审费远超过按标准应取得的劳务报酬,有些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动给的,有些是评审专家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讨价还价后获得。某评审项目评审到凌晨两点才结束,评审专家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大、品目多、投标供应商多、评审难度大为由要求评审组织方给每人3000元加班补偿费。甚至有代理机构曾被评审专家到现场就开始索要评审费,要求代理机构给每位专家一万元,否则就废标……这些做法合规吗?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宋春认为,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获得劳务报酬是应当的,但是超过所在地评审费用标准的部分是不正当的收益。评审专家利用评审之便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索取贿赂或不正当收益是违法的。

对专家“坐地起价”行为

应更加严厉查处和管理

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苏丽琴看来,评审专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索要的超过项目所在地标准的评审费即为不正当利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据了解,实践中很多项目的评审费并未按照198号文规定由采购人支付而是代理机构代付,很多代理机构为避免评审停滞、项目延误,在被评审专家以废标为威胁坐地起价索要高额评审费时,陷入两难境地、无奈妥协。一些专家因此毫无忌惮,评审专家坐地起价甚至成为行业一个突出现象。

但近年来,财政部门对于评审专家坐地起价的查处和管理越来越严格。为解决评审专家漫天要价给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增加负担,省财政厅要求严格落实采购人支付评审费,甚至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管理纳入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

此外,对于评审专家收取本不应当收取费用的行为,各地监管部门的处罚越来越多。某地级市财政局披露过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评审专家李某参加评审时本应收取评审费650元,但收取了招标代理公司员工给付的人民币5000元,没收李某违法所得4350元、罚款20000元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